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浙中大党委发〔2013〕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进一步推进学校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广泛调动教代会代表的积极性,激发代表的责任感,提高提案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提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手段,是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内容。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对学校各方面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的议事方式,即代表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学校有关部门处理的合乎规范的书面建议和方案。
第四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办学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学校的稳定与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教代会执委会委员、校工会工作人员及部分教代会代表组成。成员由教代会执委会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提交教代会执委会通过,报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
第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对征集的提案审查立案,并提出承办部门建议方案;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推动承办部门认真及时办理提案;
(五)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处理意见的反馈,根据需要,可组织提案人与承办部门进行沟通或座谈等;
(六)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和落实情况等工作;
(七)组织提案工作评优。
第七条提案工作委员会与校工会合署办公,负责提案的汇总、登记、整理、分类、分发、转办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与要求
第八条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力求建立在一定的调研基础上,注重科学性、可行性和规范性,以保证提案质量。
第九条提案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提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附议后才能进入提案审查程序,提案人和附议人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提案也可由代表团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名义提出,由团长或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审查后作为有效提案提出。
第十条提案的格式
(一)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须实事求是,一事一案,分析清楚,建议具体。
(二)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1.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2.提案事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和情况调查,尽可能附可行性分析;
3.建议或措施,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三)提案人亲自签名。
第十一条提案的要求
(一)凡属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可作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管理工作改革措施和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学校教学、科研、医疗、基建及其它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构建和谐校园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涉及本校教职工生活福利以及教职工关心的其它比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二)提案的基本原则:
1.代表性。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本校教职工意见,实事求是反映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和要求,该提案的落实将对学校工作大局或大多数教职工的工作及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
2.全局性。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站在学校建设和发展大局的高度观察和分析,提案具全局性和远瞻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符合学校的整体利益。
3.可行性。所提建议和措施简明扼要,在学校的职责和财力、物力范围之内,切实可行,具有实际工作的可操作性。
4.规范性。提案书写符合规范要求,提案提交合乎规定程序。
第十二条提案征集时间
提案征集采取“会期集中式”和“常年开放式”两种方式征集。“会期集中式”征集提案的时间一般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行文通知。在其余时间采取“常年开放式”征集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三条提案的审查及处理
(一)各代表团团长对本代表团代表提出的提案按时进行初审,将符合要求的提案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三)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退回提案人重新修改后可以作为闭会期间提案重新提交。对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建议或意见”转递给相关部门参考;
(四)对不符合提案要求的提案,且提案人不按要求修改,则退回不予受理,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二)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三)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问题;
(四)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五)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
(六)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规范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
(七)内容空泛、建议或措施笼统的。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第十五条提案办理根据提案内容,按照谁主管、谁主办的原则,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承办部门,送分管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牵涉两个以上部门的提案,需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书面下达提案处理交办单,分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提案承办部门收到提案后,应认真及时研究办理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办理意见。承办部门根据实际可以向提案工作委员会书面提出变更或增加协办部门的建议。
第十七条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承办部门要积极采纳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落实;因条件所限只能解决一部分的,应先解决一部分;对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明确落实的具体时限和预期目标;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理由,予以解释。
第十八条承办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沟通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部门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九条承办部门在规定日期内办理完结提案并报主管校领导审阅,选择提案的承办状态:“已解决”“正在解决”“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和“因条件限制难以解决”,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承办提案从接收之日起一般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事项复杂或确有困难,承办部门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并得到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将承办部门的办理结果送交提案人,征求提案人的意见;提案人在收到办理结果后,应及时填写提案办复征询意见表,将提案办理的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便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检查,进一步做好工作。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可建议相关部门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二十二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采取适当形式定期对提案和建议或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公开,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工作。同时做好提案的整理、建档等工作。
第六章 评选与表彰
第二十三条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各代表团认真组织好提案征集工作、承办部门认真办理落实好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提案工作评优,每届教代会评优1~2次,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奖”、“优秀提案组织奖”和“优秀提案承办奖”。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提案评优工作,报教代会执委会审定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优秀提案奖”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能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二)提案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与规范性。经办理已产生或预期将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三)提案文字表述清晰、规范。
第二十五条“优秀提案组织奖”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导重视,开展提案的研讨并组织、鼓励教代会代表撰写提案;
(二)代表团代表提交的提案件数多,质量高;
(三)代表团代表参与面广,参与撰写提案或参与附议人数占本团代表80%以上。
第二十六条“优秀提案承办奖”承办部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尊重提案人对学校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重视提案承办工作,在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对承办难度较大的提案,能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去落实;
(二)承办提案件数较多,提案办理认真负责,办理提案措施得力,讲求实效,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提案人满意率高;
(三)通过承办提案,促进学校与本部门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比暂行办法》(浙中大工〔2008〕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