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民主管理 > 正文

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暨工会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5日 14:51      文章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浙江中医药大学教代会执委会暨工会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浙中大工〔2008〕11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代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简称“双代会”委员会)的作用,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促进教代会、工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基本标准》和《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双代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闭会期间行使“双代会”的有关职权。校工会主席主持“双代会”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有关教代会、工会全局性的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由“双代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双代会”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的形式议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或根据学校党委的意见召开,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提议召开。

第四条 会议由分管校领导或校工会主席主持,也可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校工会办公室负责提前三天发通知和材料。

第五条 提请会议审议的学校重大问题,校有关部门应事先准备好材料,提出具体方案和意见,并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讨论。

第六条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委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根据议事内容和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就会议讨论的有关问题发表意见。

第八条 委员对会议议题要畅所欲言,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凡需作出决定的事项,由与会委员进行表决,如对重要事项,与会委员意见不一,会上难以决定,可会后酝酿,下次会议决定。

第九条 根据议事内容和工作需要,“双代会”委员会可以召开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代表团团长参加的联席会议或分工会主席、直属工会小组组长参加的扩大会议,会议程序和决定事项的职权效力参照“双代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会议的议事内容

第十条 “双代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教代会、工会重要工作事项:

(一)传达学习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有关文件和精神,提出教代会、工会贯彻执行的实施方案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教代会、工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通过教代会、工会工作的有关制度。

(四)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研究确定召开“双代会”的有关事项。

(五)听取教代会、工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报告,研讨教代会、工会及有关工作。

(六)研究决定属于“双代会”委员会会议职权范围内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会议的表决

第十一条 会议如有表决事项,表决方式视内容而定,重要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事项必须由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须保密的会议内容不能私下传播,有违反者按组织纪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如需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经主持人签发后,由校工会办公室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或人员。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浙江中医药大学教代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18浙江中医药大学工会版权所有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48号    邮编:310053     电话: 0571 - 86613560    邮箱:
gonghui@zcmu.edu.cn

工会微信公众号
工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