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正文

浙江省总工会实施《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8日 00:00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

浙江省总工会实施《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会审计行为,防范工会审计风险,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结合本省工会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工会审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工作体制,遵循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工会审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省工会工作中心任务,顾大局、重服务、抓重点、防风险,以规范化建设和台账化管理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工作力度,提高审计质量和成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保障工会资产资金的安全,促进工会经济活动规范运作。

第二章工会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五条工会审计机构是各级工会经审会及其办公室。各级工会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工会审计的主体是经审会及其派出或委托的人员。

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最低不少于五人。经审会委员中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

第六条各级工会经审会主任应当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

省辖市总工会应配备专职经审会主任。

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经审会的意见。

第七条县级(含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办),承担经审会对本级和下级工会的审计职责。

第八条经审办应当由具有审计、财会及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组成。省总工会经审办不少于5名专业干部;副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总工会经审办配备不少于3名专业干部;其他市级工会经审办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干部;经费管理总量较多的县级工会经审办应当配备专业干部。

第九条工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具有审计、财会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与审计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应支持工会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专业资格考试,提高审计人员业务能力。

第三章工会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条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下一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2)经费计提和拨缴情况;

(3)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4)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5)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

(6)对外投资情况;

(7)财务管理和相关内控制度情况;

(8)经费使用效益和资产运营效益情况;

(9)工会管理和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各类基金的收支情况;

(10)撤并时的财务清算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以上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一条工会审计权限包括: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如实提供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与其经济活动相关的计划、批文、合同等资料;

(2)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与其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资产;

(3)有权对审计涉及的相关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4)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损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5)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6)有权对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7)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资产损失等问题,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审会报告;

第十二条工会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认真执行《全总经审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做到廉洁从审。

第四章工会审计方法程序

第十三条工会审计根据需要实行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采用经审干部或聘用专业人员审计、互助审计、联合审计等方式方法。

第十四条工会审计应按以下程序操作,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对基层工会审计,可视情况简化程序。

(1)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制订审计方案,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实施时,应做好审计记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3)审计实施后,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形成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4)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审计组回复书面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5)审计组向经审会提交审计报告,经审会审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并研究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执行审计决定。一是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给出具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的经审会;二是要建立审计回访制度,采取书面回访或实地回访形式,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经审会对办理的审计项目、审计调查、审计复查、审计回访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按照工会审计业务公文处理规定和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加强工会审计质量控制,做到审计程序严格规范,审计过程认真细致,查找问题事实准确,定性分析依法恰当,审计文书规范严谨,审计意见客观可行,审计整改落实到位,审计档案标准完整。

第五章工会审计创新管理

第十八条县以上工会经审会应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围绕工会审计工作重点、热点与难点,组织开展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对调研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提炼和完善,上升到制度层面指导全局工作。

第十九条根据有利于职工群众监督的原则,督促工会财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财务预决算,规范工会财务会计行为,促进工会经济活动运作的规范化。

第二十条开展工会经费使用绩效审计。从工作实际出发,通过对工会经费使用的效果进行绩效测评分析,使工会审计从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经费使用的科学性、效益性发展,兼顾工会经费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推进工会审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工会审计工作中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等先进方式,在工会审计干部培训中开展网络在线学习,建立经审工作网页、经审工作在线交流平台,实现经审工作信息资源共享,提升工会审计的科学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落实基层工会经审工作台账化管理。把工会经审组织的工作职责、开展形式、主要内容等以工作台账的形式进行具体量化,通过经审工作手册(工作台账)进行记录,以实现工会经审工作整体、动态和持续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以上工会经审组织要定期评选表彰工会优秀审计项目活动,以规范工会审计工作,提升工会审计效率和质量。

第六章工会审计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支持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定期听取同级工会审计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工会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经审会主任应当参加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常委会议和研究工会重大经济活动的会议;经审办主任应当参加涉及工会经费、资产和相关经济活动的会议。

第二十六条各级工会组织要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的规定,按规定比例安排经审专用经费,列入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各级工会应加强工会审计人员队伍建设,落实经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工会审计人员的配备、使用、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下级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考核指导,建立健全约束和激励机制,总结经验,选树典型,表彰先进,全面提升工会审计工作水平。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18浙江中医药大学工会版权所有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48号    邮编:310053     电话: 0571 - 86613560    邮箱:
gonghui@zcmu.edu.cn

工会微信公众号
工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