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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3日 00:00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

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

第二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的性质:由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职工摄影爱好者组成的团体,学校工会直接主管下、学校宣传部指导下,为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全校师生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繁荣我校的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接受我校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办公地点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文路548号23号楼7楼。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的职责。

(一)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下设五个摄影群体分会:1、第一附属医院摄影协会,2、第二附属医院摄影协会,3、第三附属医院摄影协会,4、老干部摄影协会,5、大学生摄影协会。在学校重要活动中各分会要积极配合学校摄影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二)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注重尊敬摄影老前辈,善于发现青年摄影骨干,让他们更好地发挥各自特长,取长补短,团结奋进;

(三)积极鼓励和组织会员在工作之余深入生活、努力学习、勇于创新,通过不同题材、形式、风格和流派的拍摄,创作出更多的、为广大群众喜爱的优秀摄影作品;

(四)开展摄影艺术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以理论指导并推动实践创作;

(五)积极开展培训活动,发现和培养摄影新人,发展和壮大我校摄影队伍;

(六)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努力拓展与校内外、省内外同行间的友好往来,相互交流创作经验和有关信息;

(八)承担一定的学校图片新闻报道任务,以图片展示我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和丰富的校园文化生活;

(九)指导学生摄影活动,培养学生摄对摄影兴趣,提高学生的摄影水平。

第三章 会员

凡我校爱好摄影,具有一定摄影知识,愿意遵守摄影协会原则和担任摄影协会任务者均可向摄影协会提出申请加入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缴纳会费、领取会员证,即可成为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的一员。

第八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和各分会独立会员制。

第九条 凡拥护校摄协章程的本校专业摄影工作者和业余摄影爱好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加入校摄协:

(一)从事摄影创作、理论研究、编辑、教学、暗房制作等,有一定成绩者;

(二)从事摄影组织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三)爱好摄影,有一定摄影基础者。

入会条件:

(一)本人申请,一名校摄协会员介绍;

(二)在校级以上摄影团体影展影赛中入选一幅作品以上者;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经校摄协主席团秘书组审核,主席团会议批准,领取会员证,即为校摄协会员。

第十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积极参加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对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退会自由(提交书面退会申请,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维护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接受并努力完成浙江中医学院摄影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维护宪法和国家有关文艺法规所赋予文艺工作者的一切民主权利,保护会员合法的权益。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触犯刑律被开除公职和被剥夺公民权者,一律作除名处理。违反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章程、给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工作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将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作出批评教育、停止或开除会籍的决定。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本届理事会成员;

(三)会员除名决定;

(四)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五)审议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理事会决议可采用网络邮件、电话短信通讯方式。必要时经主席团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本届主席团成员;

(二)贯彻落实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决定有关重要事项,视工作需要,增补理事。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主席团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其职权是:

(一)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选举产生本届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三)任命秘书长,通过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人选。各分会会长为当然副秘书长。

第十九条 秘书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其职权是:

(一)对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提出年度工作报告,制定并实施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负责协调、实施协会所设机构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驻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或通知。

第二十四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经主席团提名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校工会和相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内分配。

第二十九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秘书长兼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摄影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工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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