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因大病重病而导致特困的教职工缓解医疗困难,体现党对教职工的关心和工会是教职工之家的温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省教育工会近日出台《教职工大病重病医疗补助办法(试行)》,并设立大病重病医疗补助金。
《办法》规定补助金专项用于救助因大病重病在享受医疗待遇和其他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省教育工会直属单位(包括我校)在编在职的教职工。
补助标准:教职工因大病重病,当年在医疗定点医院纳入必需的医疗费用自费在5万元以上且家庭确属困难的,或在3年内纳入必需的医疗费用自费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家庭确属困难的,补助金额1-3万。教职工因大病重病享受3万元医疗补助后,3年内同一原因导致困难的不再享受补助。
对达到医疗补助发放条件,但当年因补助金额总量限制而未能领到补助金的,则转入下一年度补发。
《办法》指出大病重病的概念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及《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
《办法》规定大病重病医疗费用自费的具体审定,由各直属基层工会与省教育工会共同审核。要求在每季度末(提前10天),申请者向直属基层工会申报,由直属基层工会填写申请补助对象的有关材料,经省教育工会审核后,视困难情况确定补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