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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9日 19:10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

       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工作规程

浙中大党委发〔2013〕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教代会代表的作用,促进教代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学校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是教代会代表日常活动形式之一,是教代会落实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在学校党委领导和行政支持下,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现场咨询和巡视检查。

第三条 实行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是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有利于代表通过多层次、多渠道了解学校发展情况,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有利于推进和扩大校务公开,协助职能部门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为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宗旨是坚持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有利于推动各项工作、有利于调动各单位和部门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进一步保障广大教职工在学校办学中的主人翁地位,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二章 教代会代表巡视的工作规则与内容范围

第五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应遵循的工作原则:

(一)服务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的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坚持平等互信、积极推进的原则;

(四)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的对象为学校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单位和部门,范围包括发展规划、制度建设、组织管理、工作秩序、服务质量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有关问题等。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的内容为:

(一)教代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教代会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情况;

(三)学校中心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学校一个时期的某一专项工作或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六)落实校(院)务公开的情况;

(七)学校党政领导委托或指定的事项。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的工作纪律:

(一)应执行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不得干预被巡视单位(部门)的工作,不处理具体问题,对被巡视单位(部门)的工作以及发现的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二)要深入实际,实事求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三)应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巡视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巡视工作的组织与计划制定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和行政支持下组织开展,列入学校教代会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常规性工作给予落实。

第十条 学校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根据学校工作情况和教代会代表的要求,会同校工会通过调研,提出当年度巡视项目,经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审议,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校工会负责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的联络和协调,各职能部门积极支持、配合教代会代表做好巡视工作,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学校反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应组织教代会代表巡视:

(一)学校党政委托或指定的事项;

(二)有20名以上教代会代表联名提议和要求;

(三)有3个教代会代表团或二级工会联合提议和要求;

(四)多数教职工特别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巡视项目内容,在各代表团推荐的基础上,经学校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与校工会协商,由部分教代会代表组成若干专题工作巡视组,成员名单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由教代会执委会提出建议,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确定。

第四章 教代会代表巡视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制定巡视方案。根据教代会年度巡视项目,由学校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巡视的主题和要求,会同校工会制定巡视方案,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通知被巡视单位(部门)。学校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巡视单位(部门),并与被巡视单位(部门)所在党总支(党委)围绕巡视主题和内容,共同协商,确定具体的巡视方案,明确有关事项,落实巡视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建立巡视工作组。按规定程序组建巡视工作组,人数一般不超10人。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可邀请部分专业人士参加。

第十六条 组织学习培训。校工会召集巡视组工作预备会,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对参加巡视的教代会代表进行培训,规范程序,明确巡视的内容、重点、方法和注意事项等,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不断提高巡视代表的工作水平和巡视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巡视。巡视工作一般应以现场考察、调研、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座谈、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巡视活动安排视实际情况而定,每次巡视时间不应超过一天。

第十八条 汇总巡视情况。巡视活动结束后,巡视组对巡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研究,客观地撰写巡视纪要或巡视报告。报告要有数据、有分析、有建议,对改进工作提供重要参考。相关材料由校工会负责集中归档。

第十九条 汇报或反馈意见。巡视组应通过座谈会、书面报告或其他形式向学校领导和被巡视单位(部门)或有关部门汇报、反馈巡视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五章 巡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有权申请参加巡视组的工作。教代会代表参加巡视活动,主要具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对被巡视单位(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情况进行咨询和检查;

(二)有权指出和批评被巡视单位(部门)的违法违约行为及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有权反映被巡视单位(部门)行政管理情况及处理劳动关系上存在的问题;

(四)有权对被巡视单位(部门)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参加巡视活动,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客观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五)严格要求自己,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巡视工作可参照本规程的精神组织开展。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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