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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会审计工作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9日 00:00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会审计工作质量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总工审(2012)3号

各市总工会经审会、省各产业工会经审会:

《浙江省工会审计工作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浙江省总工会第十三届经费审查委员第九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浙江省工会审计工作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会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结合我省工会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县以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法对本级工会、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下一级工会实施审计监督时,应当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会审计工作质量管理主要指审前调查、审计方案、审计通知、实施审计、工作底稿、初步结论、双方协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后续审计和资料归档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工会审计工作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组织严密,过程合规,证据有效,事实清楚,标准恰当,分析客观,结论公正,建议可行,档案完整。

第五条 实行审计项目责任问责制度。依据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问题应承担责任。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项目应严格按审计计划执行,工会领导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须经同级工会干部管理部门书面委托的情况下进行审计。

第二章 审计组及审计组成员

第八条 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组长对具体审计工作的方案、人员分工、项目完成时间等审计基础工作负责,并对审计人员是否按计划执行审计程序或追加审计程序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遵守本办法,保持审计独立性;

(二)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

(三)如实记录审计实施情况并报告审计结果;

(四)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未按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导致存在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获取审计证据的;

(三)审计记录不完整,证据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

(四)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第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

(二)组织审计实施工作;

(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六)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七)经审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组组长应当从下列方面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一)将具体审计事项和审计措施等信息告知审计组成员,并与其讨论;

(二)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评估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给予审计组成员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审计实施方案;

(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三)协助组长组织实施审计;

(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六)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

(七)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八)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目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收集存在问题的证据列出签证单、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书、审计结果通报、归集审计档案等。应注重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适用性,运用恰当的审计方法,切实把好审计质量关。

第三章 审计实施前期管理

第十五条 审前调查。审计组在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以下内容实施审前调查。

(一) 被审计单位机构设置,编制人数,实有人数,财务人员及其人员分工。直属企事业单位及经费管理体制情况;

(二)年度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经费支出结构比例情

况;

(三)工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年度债权债务、代管经费余额情况;

(五)以往接受审计的意见建议整改情况;

(六)本级和下属单位所有银行开户情况;

(七)其他审计需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审计组对审前调查收集到的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合理判断重要性和评估审计风险,确定审计的目标、范围和重点。由审计组长或主审按以下内容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审会(办)主任审核批准。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三)审计依据;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目标;

(六)审计方法和审计步骤;

(七)审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

(八)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九)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十)编制的日期。

第十七条 审计通知书。

经审会应当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作审计通知送达回执记录。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审会主任批准后,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四章 审计证据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取得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的书面承诺书。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 、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审计证据必须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如需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有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恰当的采用审核、监盘、观察、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第二十三条 在收集审计证据时,如果不宜或者不能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应当正确的采用证据转换的方法和手段,有效的取得各类审计证据。

第二十四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予以确认。审计组组长应当运用专业判断,保持足够的专业审慎,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明确记录,在审计报告中明确反映。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按规范的程序、标准和要求进行操作,以保证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运用专业判断并保持足够的专业审慎,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归纳和排序。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的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第五章 审计工作底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全过程中,按照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数据无误,观点明确,条理清楚,钩稽关系正确,简明扼要。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审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过程记录;

(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

(六)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

(七)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

(八)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应当有对应关系。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有关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并对复核意见负责。如存在问题,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审计报告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对相关事项实施审计后,15天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作出审计评价。审计报告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签证单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纳、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撰写,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对需要整改的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形成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审计组组长定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回执记录)。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审计组回复书面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签证单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经审会(办)复核。

第三十六条 经审会(办)应当按规定的要求对审计报告的有关事项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应当责成审计组修改审计报告,必要时应当实施补充取证或复查,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经审会(办)应当依据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撰写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审计结果通报、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结果通报、报告应当报经审会主任审批签发。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签证单(工作底稿)中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或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经审会(办)负责人,对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意见书 、审计决定书、审计结果通报、报告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结果通报、报告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经审会的审计意见书(报告)或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给出具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的经审会。

第四十一条 经审会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回访,对审计项目实施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其落实整改意见。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在审计项目终结后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四十三条 审计档案卷内文件的排列顺序,一般采用单元排列法。即将需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分为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材料和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每个单元内再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按不同顺序排列。

第四十四条 以卷为单位,对卷内文件材料逐页在有文字的材料的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号。

第四十五条 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经审会负责人对归档的及时性、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审计档案应列入同级工会档案管理,及时归档统一保管。

第八章 审计项目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审会(办)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审计工作管理规定的,审计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包括下列处理形式:

(一) 责令改正错误;

(二) 告诫、批评教育;

(三) 责令书面检查;

(四) 通报批评;

(五) 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六)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奖励

健全审计工作约束和奖励机制,实施工会审计人员业绩评价和奖惩制度。各级工会对本单位(系统)内的优秀审计项目与优秀审计组长、审计人员(含特邀经审员)进行通报表彰与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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