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药大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是全校教职工通过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工作,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程》和《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并送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围绕办学目标,充分发扬民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二章 提案工作机构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教代会执委会委员、校工会工作人员及部分教代会代表组成。成员由教代会执委会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提交教代会执委会通过,报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中成员可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完善提案工作制度,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审核所征集的有效提案并进行梳理、分类,确定是否立案;
(四)将提案及意见、建议送达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五)督促责任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听取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六)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评选优秀提案、提案工作优秀组织奖、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等。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六条 提案征集采取“会期集中式”和“常年开放式”两种方式征集。“会期集中式”征集提案的时间一般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行文通知。其余时间采取“常年开放式”征集提案。
第七条 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每件提案须有3位及以上的正式代表附议方为有效。各代表团、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以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名义提出集体提案。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应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撰写提案前应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代表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全局性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第九条 提案的要求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代表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能办理的问题;
(四)符合提案规范。
第十条 提案的格式
提案人撰写提案,须实事求是,一事一案,案由充分,建议具体可行。提案应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案名,即提出解决什么问题;
(二)案由,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三)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主张。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障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所征集的有效提案进行审理,决定是否立案。对确定立案的提案进行编号和归类,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作并案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具有积极意义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建议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三)不具代表性的仅涉及教职工个体的具体问题;
(四)属于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揭发的问题;
(五)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
第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告知提案人,并说明未立案的原因。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 根据提案内容,按照归类归口办理,同一内容,可多案合一。
第十六条 提案责任单位收到提案后,应认真及时研究办理提案,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办理意见。
第十七条 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责任单位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沟通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人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责任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九条 提案交办2个月内,责任单位应在教代会提案系统内向提案人作出明确答复,填写办理意见。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完成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第二十条 提案人在收到办理意见后,应及时将提案办理的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便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全部提案办理完成后,提案内容及答复意见应以一定形式公示。立案5个月内,责任单位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办理、落实工作,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点提案回头看”工作,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六章 评选与表彰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各代表团认真组织提案、责任单位认真办理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提案评优,组织评选“优秀提案”“提案工作优秀组织奖”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并在每届教代会上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优秀提案”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题准确。能够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二)建议可行。提出建议切合实际,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对学校科学决策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三)文本规范。提案文字表述清晰、规范。
第二十五条 “提案工作优秀组织奖”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导重视,开展提案的研讨并组织、鼓励代表撰写提案;
(二)代表团代表提交的提案数量多,质量高;
(三)代表团代表参与面广,参与撰写提案或参与附议人数占本团代表50%以上。
第二十六条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责任单位领导重视承办工作,提案办理认真负责,在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动联系征询意见,自觉接受师生监督。对落实难度较大的提案,积极创造条件落实;
(二)按时完成办理工作,提案数量较多,提案答复实事求是,办理质量高,落实效果好,提案人满意率高;
(三)通过提案工作,促进学校与本单位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