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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中大党委发〔2015〕36号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3日 19:55      文章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浙中大党委发〔2015〕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二级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质量和实效,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二级单位改革与发展。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浙江中医药大学章程》、《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80人以上的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不足8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

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二级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和二级教代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单位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党总支(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校工会的指导、检查,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九条 在本单位范围内,二级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单位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单位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单位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单位与单位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二级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表

第十一条 凡与学校或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第十二条 代表人数根据单位教职工规模确定,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教职工人数80~300人的,代表比例为30%~50%;教职工人数301~1000人的,代表比例为15%~30%;教职工人数1001~3000人的,代表比例为10%~15%。

第十三条 代表一般以单位内设科室(所)或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到会教职工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当选的代表必须获得选举单位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票。

第十四条 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学科研一线的专任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70%。要保证一定比例的民主党派教职工、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非编教职工代表,体现代表的广泛性。

第十五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与工代会代表可实行互任制,任期与二级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代表向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

第十七条 代表资格的调整:

(一)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单位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编入调入科室(所)所属的代表团,原代表团一般不予补选;

(二)代表如调离单位或因其他原因长期离单位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代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经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否定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应当罢免或撤换;

(四)代表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和聘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五)代表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六)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七)其他由二级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决定调整的情形。

代表出现上述有关情形的,选举单位应及时报二级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因上条有关情形造成代表缺额时,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可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一)选举单位按照程序进行推荐,向二级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出候选人;

(二)经二级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研究同意后,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进行直接选举,并上报选举结果。

第十九条 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在二级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单位工作向单位领导和单位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因履职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学校或单位工会、纪检监察部门等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条 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二级教代会决议,完成二级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二级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二级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单位离退休领导、工会主席等为特邀代表;未当选为正式代表的单位科室(所)、民主党派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等为列席代表。

第二十二条 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或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每4年为一届,期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实行年会制,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单位工会商议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五条 实行二级教代会预报告和报告制,单位工会在大会召开前一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大会闭会二周内,将会议材料报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单位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二级教代会主席团或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单位工会提交党总支(党委)研究确定。

二级教代会文件一般应在大会召开三日前送达代表,重大事项或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应组织代表团讨论;也可由执行委员会组织代表团团长或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议表决一般采用无记名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需要变更的事项,须经二级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人数较少的可联合组团),在全团代表会议上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团长主要职责是:落实提案征集;组织代表参会和讨论,向主席团汇报讨论情况;传达会议精神;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主动联系代表和教职工,及时反映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或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二级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单位党政、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由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主席团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预备会议,基本程序:报告正式代表出席人数;听取筹备工作报告;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表决通过主席团成员;表决通过大会议程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正式会议基本程序:报告正式代表出席人数;听取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报告等;代表团讨论;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汇报讨论情况;进行大会选举;表决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和大会决议等。

第三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接受党总支(党委)领导,向二级教代会负责,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二级教代会有关职权。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根据单位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人数300人以下的,设委员5~7名;教职工人数301人~1000人的,设委员7~15名;教职工人数1001人~3000人的,设委员15~21名,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与工会委员会委员可实行互任制。

第三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酝酿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一般由党总支(党委)分工负责联系工会的领导为主任人选,单位工会主要领导为副主任人选之一。

第三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主持二级教代会届内年会,组织二级教代会有关活动;代为履行二级教代会职权情况向二级教代会报告,提请追认和表决;审议提交年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年会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处理与年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部分职责。

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代表团团长、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单位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二级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教学、科研、福利待遇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完成二级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对二级教代会负责。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主要在代表中产生,由代表团推荐,单位工会提名,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单位工会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党总支(党委)领导下,承担以下与二级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人选;

(二)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二级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就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向党总支(党委)汇报,与行政沟通;

(五)做好二级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六)完成二级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二级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根据二级教代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八条 单位党总支(党委)要加强对二级教代会的领导,将二级教代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和研究二级教代会工作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协调处理好二级教代会与行政的关系,为二级教代会依法履行职权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十九条 单位行政要大力支持二级教代会工作,通过代表列席党政联席会议、代表听证会、代表巡视、单位领导定期听取代表意见等方式,建立健全行政与教代会的沟通协商机制;认真落实二级教代会决议,及时答复、处理和落实代表提案、代表意见和建议;为二级教代会和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为代表履职提供相关保障。

第四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二级教代会工作的考核,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校工会要加强对二级教代会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要求,加强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健全代表、执行委员会等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主管理的途径,开展理论和实践研究,不断总结民主管理经验,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教代会,医院、机关、后勤、直属单位教代会参照执行。学校所属企业建立二级职代会制度,参照《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教代会审议通过,校党委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中医药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浙中大党委发〔2007〕4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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