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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中医大工〔2018〕6号 关于印发工会慰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3日 20:11      文章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工会慰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中医大工〔2018〕6号


各分工会: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中医药大学工会慰问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教育工会浙江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18年3月19日              





浙江中医药大学工会慰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关爱,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浙总工发〔2018〕11号)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员当年患一般疾病住院时,每次慰问金600元;重大疾病(参照校教职工互助会章程规定)住院时,每次慰问金1000元。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

第三条  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时,慰问金1000元。

第四条  会员结婚、生育时,进行实物慰问,每次500元。

第五条  会员生日、节日慰问,按规定发放慰问品。

第六条  会员退休离开岗位时,发放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第七条  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根据困难情况,经校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慰问金。

第八条  其他情况需慰问的,由分工会提出,校工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慰问经费纳入校工会预算,由校工会开支。

第十条  各分工会要密切联系会员,及时掌握和报告会员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慰问严格按规定执行,由校工会、分工会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附属医院、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上级工会和学校有新规定的就新执行。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中医药大学工会慰问工作规定》(浙中医大工〔2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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