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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中医大发〔2020〕95号 浙江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3日 20:35      文章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浙江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的通知

浙中医大发〔2020〕95号


各学院、医院,各职能部门,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互助基金会章程》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中医药大学        

2020年12月29日        



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互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团体名称: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互助基金会(以下简称互助会)。

第二条  互助会是由学校自行组建,教职工自愿参加、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互助合作制的公益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互助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规章制度,提倡集体主义精神,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有困难补救,无困难献爱”的风尚,建立互助互济机制,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二章

第四条  互助会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入会的教职工需缴纳保障金,享受本会规定的保障待遇。

第五条  互助会采取个人会员制,学校本部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临床医学院学生工作人员)愿遵守章程,每年11月通过网上校务服务(最多跑一次)平台申请入会,下年成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期限为加入年到退休年或调离学校本部年。会员中途自愿退会的,不再受理入会。

第七条 会员每年缴纳保障金100元,委托校计财处从会员上年12月份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 补助按年度进行(1月1日-12月31日),会员有权了解互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章 互助基金

第九条  多渠道、多形式筹集互助基金,主要来源:

(一)会员每年缴纳的保障金;

(二)学校每年按会员保障金1:1配套的专项拨款;

(三)校内外的资助和捐赠;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十条 互助基金专款专用,由校计财处设专户管理,当年余款结转下年,继续滚存使用。委托校审计处对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互助会管理机构,成员由校领导和人事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工会、后勤管理处负责人,3名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由各二级工会推荐1名,校工会确定。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

第十二条 管委会负责互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公开、公正、合理做好互助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互助会章程;

(二)审议补助申请和决定补助金额;

(三)审核互助基金收缴、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四)接受审计监督,做好公开工作;

(五)决定其他涉及互助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若因客观原因造成互助会运作终止,所剩余的互助基金运作,由管委会征求会员意见后决定。

第十四条 管委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决定须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管委会日常事务由校工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教职工入会和退会申请;

(二)受理会员的补助申请,提出补助意见;

(三)办理发放补助金;

(四)管理互助基金,报告每年收支情况;

(五)做好归档工作;

(六)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保障责任

第十六条  在每年度内,会员按保障项目和补助标准享受保障待遇。

保障项目

补助标准

住院补助

会员住院补助,每天100元,累计最多补助20天,最高补助2000元。

重大疾病补助

会员及18周岁以下子女首次确诊罹患规定的重大疾病(参照省级产业工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或由管委会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一次性补助25000元。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会员住院和规定病种(含重大疾病)门诊,按规定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负)费用和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费用的累计总额(多次住院可累计,并须扣减大病保险基金和公务员补助)超过5000元的,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助,5000-20000元(含)部分,补助50%;20000-35000元(含)部分,补助45%;35000-50000元(含)部分,补助40%;5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35%,最高补助25000元。

其他困难补助

会员、父母、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遭遇突发性意外事故等其他困难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由管委会认定,一次性补助5000-20000元。

第十七条  住院补助和重大疾病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可同时享受。会员确诊患有本章程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已申领过重大疾病补助金的,该重大疾病及其并发症此后不再享受同病种的重大疾病补助,但可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新生其他病种的重大疾病补助。

第六章 除外责任

第十八条  发现有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免除给付住院补助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的责任,已发放的,予以追回:

(一)欺骗、故意行为;

(二)主观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事故,被相关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障人负主要责任;

(三)保胎、分娩(生育)、计划生育等及其产生的非疾病医疗情形;

(四)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以物理治疗为主的医疗行为;

(五)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等,以及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六)在医院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者。

第十九条 发现有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免除给付重大疾病补助金的责任,已发放的,予以追回:

(一)在入会前,已患有本章程规定的重大疾病;

(二)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三)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本章程规定的重大疾病;

(四)主观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事故,被相关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障人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主观故意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等,被相关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障人负主要责任,免除给付其他困难补助金的责任,已发放的,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弄虚作假情况的,经查实取消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 补助申请

第二十二条 符合补助标准的会员应及时通过网下或网上校务服务(最多跑一次)平台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没申请的,最迟不超过下年3月31日,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住院补助,需提供申请表、出院小结(记录)。

第二十四条 申请重大疾病补助,需提供申请表、三甲医院首次确诊检验、检查、诊断报告单(如CT、磁共振、B超病理切片等)、出院小结(记录)。

第二十五条 申请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需提供申请表、年度内各次住院病程录、出院小结(记录)、住院发票、医保结算单、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规定病种门诊就诊记录和门诊发票,校工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其他困难补助,需提供申请表、校工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相关材料如无法提供原件,需提供加盖医院等相关部门专用章的复印件。通过网上校务服务(最多跑一次)平台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电子版材料。

第八章 补助审批

第二十八条  校工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提出补助意见,其中医疗材料由滨江门诊部初核,对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等问题应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九条  在初核完成后,管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将补助金打入申请人的工资卡。住院补助由校工会主席审批;重大疾病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其他困难补助由管委会主任审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互助基金会章程》(浙中医大发〔2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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